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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08-05  

关于征求《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广场
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修改意见建议的公告

 

  2024年6月27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人员对条例草案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意见,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该草案修改稿文本予以公布,欢迎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政府机关2号楼828室)
  邮  编:834000
  联系电话:0990-6234194
  电子邮箱:70787351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
 
 

克拉玛依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8月5日


克拉玛依市城市公园
广场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广场的管理工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开放式公园广场,以及居民小区内广场的管理工作可以参照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规范】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以休闲游憩为主,兼具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传承文化、科普教育、应急避险等功能,具有一定的园林景观和配套设施的公共场所,包括城市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口袋公园、游园等。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具有一定绿地规模、配置一定公共设施和景观设施,供公众游憩或者进行纪念、集会、避险等公共活动的开放性空间。
  第四条【基本要求】 公园广场事业的发展应当体现绿色、共享、便民等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的原则,推动公园广场建设和管理符合中国式现代化要求,有利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倡导文明游览公园广场。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广场,设置志愿服务站,或者向游人提供急救箱、休憩饮水、多功能充电、雨伞等便民服务设施。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园广场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广场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负责公园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委托第三方作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文化体育和旅游部门负责公园广场文化体育设施、游戏游艺设备的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广场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园内经营者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财政、卫生和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园广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名录管理】 公园广场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公园广场名录应当包括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理机构等内容,由公园广场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管理机制】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园广场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防灾避险预案;
  (二)做好设施设备、建(构)筑物、绿化景观的维护管理和卫生保洁;
  (三)加强安全防护和管理,维护正常游览秩序,劝阻不文明和违法行为;
  (四)按规定向公园广场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事项;
  (五)公园广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收费管理】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城市公园广场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严格控制在公园广场内举办商业性活动,确需举办的应征求公园广场主管部门意见。需要收取活动门票的,应体现公益属性,由举办者自主定价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信息公示】 公园广场主要入口处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简介、游园须知、禁止行为警示牌,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水体等危险区域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健身、游乐等设施应当设置安全提示标志。
  第十一条【广告宣传管理】 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在公园广场设置展示牌、宣传栏等,或者打造各类主题公园广场,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并与公园广场的风貌相协调。
  在公园广场进行公益宣传的,应当征得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同意,并定期维护,保持宣传设施设备的整齐完好、内容清晰。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 禁止车辆进入公园广场停车场以外的区域,下列车辆除外: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公园广场内专用观光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公安、城市管理、消防、救护、抢险等特种车辆,进行参观、考察等公务活动的车辆,以及电力、水务、通信、养护、施工等作业车辆;
  (四)设有绿道的公园广场允许通行的非机动车。
  准许进入公园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和路线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除外。
  房车等自驾游车辆在公园广场的开放性停车场停泊、驾乘人员留宿的,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相关管理规定,不得在周边绿地搭设帐篷、悬挂吊床、倾倒生活污水等。
  第十三条【活动管理】 在公园广场内组织开展团体活动的,应当报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并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进行。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指定活动区域和时间,应当考虑对周边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与公园广场管理机构签订协议,在公园广场内显著位置公告活动的性质、时间和区域。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 鼓励在公园广场内依法开展配套服务经营活动,合理引入餐饮、零售、游乐等服务项目。公园广场内建(构)筑物等用于经营的,应当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公园广场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公园广场的管理规定,接受公园广场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噪声管理】 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根据周边环境和功能区划分,结合公园广场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可以在公园广场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经营等区域,并设立显著标志。
  在公园广场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
  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广场设置自动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实时监测噪声值。
  第十六条【共享绿地】 公园广场主管部门可以在公园广场的草坪、林下空间等区域划定并开放共享区域,满足公众搭建帐篷、运动健身、休闲游憩等户外活动需求,并将共享区域、开放时间、活动类型、注意事项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公众参与】 鼓励和引导单位或者个人以投资、捐赠、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与服务等活动。
  认养树木、绿地或者捐赠设施设备的,可以在认养的树木上悬挂认养人的铭牌、在捐赠的设施设备上喷涂捐赠者名称;认养绿地的可以享有该绿地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第十八条【应急管理】 设有可供居民应急避难场所的公园广场,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做好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进入公园广场避灾避险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有序地引导避险人员到指定的应急避险区域。
  第十九条【设施管理】 公园广场主管部门或者受委托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公园广场内的场馆、道路、绿地,以及照明、监控、游乐设施、体育健身器材等配套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查和更新维护。
  第二十条【犬只管理】 公园广场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犬只禁入标志。违反规定携带犬只进入公园广场的,公园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劝阻、制止。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期编辑:边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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